十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哪些特别的监管规定?
答: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,暂时改变监禁执行方式,置于社区内以非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。与管制、缓刑、假释罪犯相比,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应当更加严格。
(一)在交付接收环节,强调现场交付接收。
(二)在日常监管环节,除了遵守报告自己遵纪守法情况等一般性监督管理规定外,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,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。
(三)在处罚环节,除其他适用警告的情形外,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,或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警告。
(四)在收监执行环节,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情形设专门条款作出了规定:
1.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;
2.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、县(旗),经警告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报告行踪,脱离监管的;
3.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仍不改正的;
4.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,仍不改正的;
5.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,经警告拒不改正的;
6.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刑期未满的;
7.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,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;
8.其他违反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。
十一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的具体内容有哪些?
答: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。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教育矫正,具体包括三项内容:
(一)公共道德教育。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生观、价值观、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、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,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,提高道德素质。
(二)法律常识教育。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学法、用法、守法,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,自觉接受改造。
(三)时事政策教育。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,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,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社会形势,知晓国家政策,合理谋求自我发展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,确保学习效果。
同时,规定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。
十二、对社区矫正对象是否需要进行帮扶?
答:需要。社区矫正对象是罪犯,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,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,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。社区矫正中的“帮扶”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、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。